夫妻一方婚后受赠房产并登记于他名下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时间:2018-08-09 20:35 作者:图纸之家 点击:次
夫妻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,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?
有这样一个案例。
胡某(男)的叔叔定居国外多年,他曾委托侄子胡某为他在国内购置了两套房产。
其中一套留给胡某婚后居住,另一套准备自己将来回国养老时居住。
后来胡某的叔叔因健康状况恶化,决定不再回国定居了。
他从国外寄回了赠与书,决定把自己在国内购置的两套房都赠送给侄子胡某夫妻俩。
在当年,胡某便将两套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。
后来胡某叔叔去世。
再后来,胡某和妻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,在这两套房的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。
那么这两套房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?
律师提醒:
这两套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- 首先,胡某叔叔的赠与书中载明,受赠人是胡某夫妇二人,而非胡某一人。
- 其次,胡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叔叔赠与的房产,那么即使胡某叔叔在赠与书中对受赠人指定不明,该房产也应认定为胡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。
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胡某名下,就认定该房产是胡某的个人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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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规定:
-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,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,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,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故胡某妻子拥有这两套房屋的财产分割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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